放債人牌照申請
規管機關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
申請指引
- 申請人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 (包括與放債業務相關的知識、學歷及經驗等)
- 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 (如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及租客給予的許可證明等)
- 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
申請人的身分類別
- 現任董事
- 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 (如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及租客給予的許可證明等)
- 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
- 積極參與該公司的放債人業務的人
- 任何有權控制公司放債人業務的人
- 主要股東 (如有多名股東,只需提供首6名主要股東)
- 實益擁有人
對申請人的基本要求
- 申請人具有放債業務的經驗
- 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適宜經營放債業務
- 申請人沒有刑事紀錄或紀律處分
- 須提供擬經營放債業務資料,包括業務性質、貸款類別、資金來源、和預測營業額等等
- 須提供營運細節,包括:
A. 客戶盡職調查 (CDD)
B. 就客戶盡職調查及交易事宜,存放至少5年有關紀錄
C. 為較高風險的客戶(例如政治人物、高風險的司法管轄區)進行加強客戶盡職調查
D. 識別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評估系統/程序
E. 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彙報可疑交易的系統F. 為職員安排培訓研討會
申請程序
- 公司註冊處和警務處牌照課收到放債人牌照申請書後,申請人會收到確認通知書。
- 警務處處長可就有關牌照的申請進行調查,以決定是否有理由反對有關申請,需時約60天。
- 確認通知書會於調查後30至60天發出,通知該放債人牌照申請成功與否。
- 牌照法庭對有關申請作出聆訊及裁定;申請人須提供有關文件出席聆訊。
- 申請人成功領取放債人牌照
- 預計需時: 4-6 個月
補充資料
- 基本要求:一間上鎖的房間、一個閉路電視監察系統、一個夾萬、一百萬現金、一個積極參與者、一個適當人選。
- 開立銀行帳戶比申請牌照更為困難! (有需要請聯絡安達諮詢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