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債人牌照申請

規管機關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

申請指引

  1. 申請人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 (包括與放債業務相關的知識、學歷及經驗等)
  2. 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 (如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及租客給予的許可證明等)
  3. 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

申請人的身分類別

  1. 現任董事
  2. 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 (如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及租客給予的許可證明等)
  3. 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
  4. 積極參與該公司的放債人業務的人
  5. 任何有權控制公司放債人業務的人
  6. 主要股東 (如有多名股東,只需提供首6名主要股東)
  7. 實益擁有人

對申請人的基本要求

  1. 申請人具有放債業務的經驗
  2. 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適宜經營放債業務
  3. 申請人沒有刑事紀錄或紀律處分
  4. 須提供擬經營放債業務資料,包括業務性質、貸款類別、資金來源、和預測營業額等等
  5. 須提供營運細節,包括:
    A. 客戶盡職調查 (CDD)
    B. 就客戶盡職調查及交易事宜,存放至少5年有關紀錄
    C. 為較高風險的客戶(例如政治人物、高風險的司法管轄區)進行加強客戶盡職調查
    D. 識別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評估系統/程序
    E. 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彙報可疑交易的系統F. 為職員安排培訓研討會

申請程序

  1. 公司註冊處和警務處牌照課收到放債人牌照申請書後,申請人會收到確認通知書。
  2. 警務處處長可就有關牌照的申請進行調查,以決定是否有理由反對有關申請,需時約60天。
  3. 確認通知書會於調查後30至60天發出,通知該放債人牌照申請成功與否。
  4. 牌照法庭對有關申請作出聆訊及裁定;申請人須提供有關文件出席聆訊。
  5. 申請人成功領取放債人牌照
  6. 預計需時: 4-6 個月

補充資料

  1. 基本要求:一間上鎖的房間、一個閉路電視監察系統、一個夾萬、一百萬現金、一個積極參與者、一個適當人選。
  2. 開立銀行帳戶比申請牌照更為困難! (有需要請聯絡安達諮詢詳情。)